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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征求《石嘴山市“科技創新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22-10-31 16:05來源: 石嘴山市科學技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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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科技創新貸”業務,為企業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融資服務,市科技局對《石嘴山市“科技創新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如有意見建議,請于 2022年11月7日前向我局反饋,反饋方式為:

    1.郵件形式:請發送郵件至szskjxxs@qq.com郵箱。

    2.信件形式:請發送信件至大武口區世紀大道700號市科技局。

    3.聯系人:馬旭東5816732,傳 真5890702。




    ????????????????????????????????????????石嘴山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10月31日


    石嘴山市“科技創新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寧政辦規發〔2020〕15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及要求,解決科技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擔保難等問題,助力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創新企業產業化,石嘴山市科技局(下稱“市科技局”)聯合金融機構開發“科技創新貸”融資業務,為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為規范業務流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貸”是基于“科技擔保子基金”開發的、面向企業的信貸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擔保子基金”(下稱“子基金”)是由“寧夏科技擔?;稹薄帮L險保證金”和“擔保保證金”及其收益組成,用于引導擔保機構為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并對擔保貸款損失給予風險代償。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寧夏科技擔?;稹庇勺灾螀^科技廳、財政廳設立,向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投放,經備案的“科技創新貸”發生代償后,按照融資擔保機構實際代償本金的10%給予風險補償。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風險保證金”“擔保保證金”分別由市科技局、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出資設立,用于代償合作金融機構在“科技創新貸”業務中的貸款損失資金。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招募,原則上每市招募1家,為當地企業融資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遴選,為企業提供融資貸款服務。

    第二章??“科技擔保子基金”使用及管理

    第八條??子基金遵循“??顚S?、風險共擔、有限擔保、動態管理”的原則管理,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與子基金出資各方簽訂資金委托管理運營協議并負責子基金運營管理。

    第九條??合作銀行由市科技局聯合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共同遴選,在簽署《“科技創新貸”業務合作協議》后開展“科技創新貸”業務。

    第十條??合作銀行對專戶中的資金按約定支付利息,利息注入專戶資金,計入本金滾動計息。賬戶內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封閉運行、定向使用”的管理機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市科技局有權對專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三章??業務模式

    第十一條“科技創新貸”業務開展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十二條“科技創新貸”業務范圍僅為公司類法人客戶提供1年期以內(含)流動資金貸款,同一企業法人客戶單戶授信額度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含),對集團性下屬多個企業視為同一客戶。

    第十三條合作銀行采取一次性模式或循環額度模式進行授信,原則上不進行展期。一次性模式適用于特別授信業務;循環額度模式適用于評級授信及額度項下業務,授信有效期最長1年(含),在核定有效期內企業可循環使用授信余額。

    第十四條“科技創新貸”貸款利率由各合作銀行與企業自主協定,可在貸款合同簽訂當期LPR利率基礎上上浮,上浮上限為LPR加150BP并隨同LPR動態調整。

    第十五條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其承保金額收取擔保費,承保金額在1000萬以下(含)的按不高于0.8%收取,承保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按不高于0.6%收取。

    第十六條??企業提供給合作融資擔保機構的反擔保物價值不超過授信額度的40%。

    第十七條??對科技企業貸款,利率、擔保費率及反擔保物價值應給予最優惠政策。

    第四章??支持對象

    第十八條??申請“科技創新貸”的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石嘴山市注冊且納稅在石嘴山,符合自治區及石嘴山市產業發展政策導向。

    (二)企業、法人及股東信用記錄良好,未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三)企業無參與民間融資行為,完稅記錄良好。

    (四)生產經營相對穩定,實際盈利或預計可實現盈利。

    (五)在合作銀行轄屬分支機構開立結算賬戶。

    第五章??授信擔保條件

    第十九條授信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等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第二十條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對借款企業進行獨立審貸審保,合作銀行授信以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有效落實擔保為條件,即借款企業提供并落實符合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要求的資產抵(質)押作為反擔保,金額不超過授信額度的40%,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采取多元化擔保措施,探索開展專利權、排污權、用水權等抵質押措施。

    第二十一條合作銀行在辦理業務時,不得要求借款企業提供額外抵(質)押物或任何其他附加條件。

    第六章??貸款申報與審核

    第二十二條企業向市科技局提交貸款申請書,市科技局組織對申貸企業開展評審,并經市科技局會議研究后進行推薦;對同意推薦企業,由市科技局向合作銀行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出具《“科技創新貸”企業推薦函》;不同意推薦的企業,金融機構如繼續給予貸款的,“科技擔保子基金”資金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申請貸款時,應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以下基礎資料:

    (一)石嘴山“科技創新貸”貸款企業申報書。

    (二)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三)近一年的財務報告及截至申報月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損益表)。

    (四)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證明文件(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

    (五)企業征信報告及法人(實際控制人)、股東個人征信報告。

    第二十四條市科技局同意貸款的企業,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獨立審保審貸,原則上應同步進行。

    第二十五條??經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貸款企業,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出具《擔保意向書》。

    第二十六條??合作銀行在收到《擔保意向書》后,應及時對企業的貸款進行審批,同意發放貸款的企業,應向市科技局、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分別出具《回復函》。

    第二十七條市科技局同意辦理的,向合作銀行出具《確認函》并抄送合作融資擔保機構。

    第二十八條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收到《確認函》后,由合作銀行、授信企業、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及反擔保人等簽訂借款、委托擔保、保證、反擔保等有關合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辦理反擔保各項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各項業務手續完結后,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向合作銀行出具《放款通知書》,合作銀行在收到《放款通知書》后按約定向授信企業放款,并向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出具《放款通知回執單》。合作銀行未收到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有限公司《放款通知書》或未按《放款通知書》要求放款的,“科技擔保子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條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將對科技企業的貸款合同提交至“寧夏科技擔?;稹睒I務運營部門備案。

    第七章??風險代償及追償程序

    第三十一條??市科技局、合作融資擔保機構與合作銀行分別按照40%、40%、20%的比例進行風險代償和損失分擔,代償和分擔的范圍為貸款本金及代償之前產生的正常利息(不含罰息、復利等)。市科技局按照“科技擔保子基金”中所出資金額對“科技創新貸”業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負責貸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貸后管理及風險防控,原則按季進行貸后管理,監控企業現狀及變化趨勢,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控,分析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并在必要時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積極補救措施,避免風險的形成。雙方對發現的風險因素要相互反饋,并及時書面告知市科技局。

    第三十三條??貸款(含銀行承兌)到期前,如出現借款企業經營困難危及合作銀行債權的,各方應積極協商進行救助。經多方努力且經市科技局、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共同認定借款企業已無法正常經營、資不抵債或通過努力仍無法償還合作銀行債務的,合作銀行可在貸款本金逾期60日后啟動代償程序,分別向市科技局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出具《代償申請函》。市科技局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在收到《代償申請函》后30日內完成審核及相關批準程序后,分別按照風險分擔比例對貸款余額(含欠息)進行代償。

    第三十四條??貸款發生逾期后,合作銀行應及時通知市科技局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并由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各自啟動擔保履行措施及其他可能采取的措施以減少損失,如因任意一方懈怠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承擔損失擴大部分的全部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于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兩方啟動代償程序后的追償所得,或企業恢復還款收回的資金,扣除相關追索費用后,剩余部分按各方承擔風險比例進行分配,市科技局和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所分配部分按原渠道退回至各自相應賬戶。??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市科技局有權對“科技擔保子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應加強資金管理,建立資金使用情況臺賬,定期向市科技局書面報告貸款業務相關情況。同時對風險資金進行動態管理,鼓勵合作銀行積極加大信貸資金投放,合作銀行應按照《“科技創新貸”業務合作協議》約定,積極推進業務,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第三十八條??合作各方應建立業務預警和暫停機制,合作銀行要對企業已出現或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時提出預警和處置建議。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暫?!翱萍紕撔沦J”新增業務辦理,存量業務仍應按正常程序進行:

    (一)運行一年后,不良率超過5%。

    (二)相關政策調整,“科技創新貸”業務需要同步調整的。對發生上述情形之一業務暫停的,由合作各方共同尋求解決方案,經共同協商并制定切實可行方案后,可重新啟動“科技創新貸”業務辦理;如未能尋求到解決方案,市科技局、合作融資擔保機構兩方均有權單方解除合作。合作終止后,經核算確認,對合作銀行尚未清償的貸款余額,市科技局、合作融資擔保機構按資金放大比例約定在貸款擔?;饘糁蓄A留相應資金,剩余部分撤回。

    第三十九條??相關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貸”業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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